(2015)乾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小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景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