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田应龙,扬州市江都区辉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亮诉被告庄小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亮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聂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竹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