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亚君、于桂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金亚君,于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金亚君,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于桂琴,女,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金亚君、于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公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