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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亚君、于桂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金亚君,于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金亚君,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于桂琴,女,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金亚君、于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公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