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游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游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536,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赵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540,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步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成燕萍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