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与郭瑞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3957号起诉人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东营子村。组织机构代码:10297744-5。法定代表人刘中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策,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以下简称溪翁庄粮库)诉郭瑞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郭瑞珍原系我单位职工,于1971年4月参加工作,2009年7月正式退休。为解决职工住宿问题,我单位于1982年为职工提供18间平房用于住宿,郭瑞珍于1988年住进其中2间,经单位同意郭瑞珍于1998年又占用2间,共4间职工宿舍占用至今,并以每月42.3元的租金将房租交至2007年9月,由于郭瑞珍无其他住房,其退休后单位并未要求腾退,直至2013年5月,单位得知郭瑞珍已得到经济适用房并入住,遂要求其腾退职工宿舍,但遭其拒绝。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郭瑞珍立即腾退其占用的位于密云县溪翁庄镇电厂路南(溪翁庄粮食管理所职工宿舍)内的4间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中,郭瑞珍系溪翁庄粮库退休职工,其占有的四间房屋系溪翁庄粮库职工居住用房。溪翁庄粮库、郭瑞珍之间关于腾退房屋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于溪翁庄粮库起诉要求郭瑞珍腾退其占有的四间房屋之诉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凤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