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海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928号罪犯王海涛。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盗窃罪,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以(2008)临兰刑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2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王海涛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三次,递进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海涛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涛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