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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行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法定代表人李���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绥国土罚字(2014)第3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应上缴罚款30461元,并恢复土地原状。另查明被执行人罚款已交付给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恢复原状部分法院正与绥中县行政相关部门协商统一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绥行执字第00188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仁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