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05号申请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远市景山路169号。法定代表人赵成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红黎,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系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副经理,住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罗辉,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37710.29元及利息、(2012)开民二初字第186号案件受理费465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罗辉于2015年5月29日偿还申请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元(已支付)。二、被执行人罗辉从2015年6月开始,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至少1000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0000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宁仲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