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扬州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50号申请人扬州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引江路21号。法定代表人徐如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义萍,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双沟村戴二组。法定代表人戴宝良,董事长。扬州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2)扬仲调字第234号调解书一案,被申请人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对上述调解书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调解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扬州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2)扬仲调字第234号调解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