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承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紫旭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承钢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紫旭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承德承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森,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紫旭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敏,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斌,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承德承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紫旭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6500万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亦向本院提供滦国用(2004)第0330号工业用地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承钢物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天津紫旭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万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继 跃审判员 刘 连 起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宜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