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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刑初字第0019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个体,住肥西县。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5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因本案于2015年4月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肥西检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德傲、李梦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汽车在肥西县上派镇“名邦西城国际”小区门口故意撞上大门道闸并与保安发生纠纷,肥西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在肥西县巢湖路与仙霞路发现李某,遂依法命令其停车接受检查,李某拒不听从公安机关指令并驾车高速逃往舒城方向,在支援警力的协助下��警成功将其抓获并带至肥西县中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与巢盛伟等人在肥西县烧脉岗张四饭店吃饭,席间喝了酒。饭后其驾驶皖A×××××号小型汽车前往肥西县上派镇“名邦西城国际”小区。后,其与妻子李玲玲等人又喝了酒,酒后李某驾驶皖A×××××号小型汽车在肥西县上派镇“名邦西城国际”小区门口故意撞上大门道闸并与保安发生纠纷,肥西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在肥西县巢湖路与仙霞路发现李某,遂依法命令其停车接受检查,李某拒不听从公安机关指令并驾车高速逃往舒城方向,在支援警力的协助下民警成功将其抓获并带至肥西县中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9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故意损毁财物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合并行政拘留十日。期限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4月2日。上述事实,由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程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身份证明材料、查获经过;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照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本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婉青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