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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小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祖群、王世才、冯祖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祖群,王世才,冯祖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小字第00043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冯祖群,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被告王世才,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冯祖勇,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祖群、王世才、冯祖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保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