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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行审字第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吴某、陈某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吴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磐行审字第013号申请人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城滨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局长。被申请人吴某。被申请人陈某甲。申请人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计生征字(2014)第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是:征收吴某、陈某甲夫妇社会抚养费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磐计生征字(2014)第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磐计生征字(2014)第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福清审判员  马其六审判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羊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