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古刑初字第39号被告人唐明耀滥伐林木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甲,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古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古丈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经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林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兴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甲以2200元的价格,向本县罗依溪镇且茶村鲁家溪组村民向某某甲购买了位于该村“急水湾”处责任山的杉木和部分马尾松。同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家里拿了一台油锯,在该处砍伐杉木80株,马尾松15株。2013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甲以235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县罗依溪镇黑潭村村民符典英、符典武位于“碗碗溪”责任山的马尾松24株,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此处砍伐马尾松7株.经古丈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本案滥伐林木的株数、蓄积量进行鉴定,共在“急水湾”、“碗碗溪”两处砍伐林木102株,活立木蓄积为27.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接处警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唐某某甲户籍证明;证人向某某甲、符某某甲、符某某乙等人的证官:被告人唐某某甲的供述;古丈县林业局林业调查队的鉴定意见书;古丈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及辨认笔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他人砍伐自己购买的林木102株,折活立木蓄积2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唐某某甲适用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唐某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瑞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莎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