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张某某,住枣庄市薛城区。被告:张某甲,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之前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