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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张某某,住枣庄市薛城区。被告:张某甲,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之前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