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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丰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丰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深圳市鑫丰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新羌社区公常路北侧厂房C3栋6楼西。法定代表人廖明华。委托代理人黄志丹,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浩,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大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横坑工业区绿业工业园B栋五楼。法定代表人李勇彬。本院在审理深圳市鑫丰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大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出具的《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鑫丰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晖人民陪审员 彭 凤 群人民陪审员 黄 宝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巧(兼)书 记 员 朱 全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