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全龙与兰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全龙,兰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周全龙。被执行人兰铭。申请执行人周全龙据以申请执行的秭归县人民法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兰铭尚应赔偿周全龙伤后经济损失33582.80元。自判决书生效后,兰铭没有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周全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兰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全龙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4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娥审判员 向丰军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卫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