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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倪受波与宣城市喜乐石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定补偿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受波,宣城市喜乐石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95号原告:倪受波,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徐婷,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喜乐石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定。被告:张明定,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倪受波诉被告宣城市喜乐石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定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倪受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受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受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受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