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全平与高健、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全平,高健,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林全平。委托代理人;金磊,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健。被告:吕燕。原告林全平与被告高健、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高健、吕燕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9日,被告高健向原告林全平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至2014年1月19日。上述借款虽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发生时被告高健未将借款事实告知被告吕燕,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全平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被告高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 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德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