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陆涵与张国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涵,张国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745号原告陆涵,1986年10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蒋科,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忠,1960年11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涵与被告张国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涵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国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涵撤回对被告张国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陆涵已预交),由陆涵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