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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陆涵与张国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涵,张国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745号原告陆涵,1986年10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蒋科,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忠,1960年11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涵与被告张国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涵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国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涵撤回对被告张国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陆涵已预交),由陆涵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