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徐某,女,农民。被告王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9日以已与被告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姜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