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行非执审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对刘颜来、张立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颜来,张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行非执审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执行人刘颜来。被执行人张立伟。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刘颜来、张立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第B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第B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河计育征第(2015)第B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刘颜来、张立伟于2012年6月29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一女孩,要求其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36500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2015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第B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第B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