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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海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37-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雄。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郑丙虎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