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小满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小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72号罪犯郭小满,河北省易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密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小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余罪,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9)密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小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4000元,与前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小满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2003年1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5年9月7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小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