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与王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王阳,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申请执行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阳已按判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 志 勇审判员 刘 继 霞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小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