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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监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韩××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648号韩××: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一审、二审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经查,在案证人王××、甘×、张×、李×1、焦××、李×2等人的证言、监控录像、书面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你无住宿手续,仍强行闯入北京市接济管理服务中心,扰乱接济管理服务中心的正常办公秩序,且你将现场工作人员录像的一台索尼牌HVR-Z5C型摄像机损坏的事实,你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