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蔡维民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维民,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林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178号申请人:蔡维民,女。被申请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被申请人:徐林,女。申请人蔡维民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城隍庙商城A区6#楼132室、133室、7#104室、8#楼128室、10#132室、126室、127室,被申请人徐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城隍庙商城A区6#楼13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133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7#1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8#楼128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10#13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126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127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徐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蔡维民与李剑萍共有的位于宿州市浍水路北市府巷东侧凌枫大厦10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