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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94号原告:向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王挺峰,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敏,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务工。原告向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沂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