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白占明与高永强、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占朋,梁荣飞,高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白占朋,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被执行人梁荣飞,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被执行人高永强,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执行白占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梁荣飞、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梁荣飞、高永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申请执行费95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白占鹏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