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89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原、被告约定被告向原告借借记卡使用,被告称如不还上透支银行的款,由原告偿还,被告所刷款项视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在2014年8月31日书写借条一张并交付给原告,同时被告使用原告的借记卡刷了4.4万元人民币消费使用,次月被告又将该款还上,然后被告再次刷了4.4万元人民币,消费使用并还上。直至2015年2月,被告刷完4.4万元后无法偿还银行,该笔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5116.3元(其中包括44000元的借款及1116.3元的逾期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钱是原告自愿给我的,当时他给我说的是这个钱原告不想让他对象知道,然后他对象找我给打个条我就给打了。之前我们在一起合伙做饭店生意,原告负责买菜,这期间盈利悬殊较大,这个钱是原告自愿给我的,应该是我的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4000元,并出具借条,具体内容为李某今借陈某借记卡肆万肆仟元整。另查明,2015年2月,被告刷卡后逾期未还款,导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逾期利息1116.3元。2015年3月23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催收下,原告偿还了被告刷卡的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45116.3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借条、刷卡记账单、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信用卡款项44000元,有借条、刷卡记账单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代被告偿还信用卡款项及逾期利息45116.3元后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该款项及利息共计45116.3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和原告有合伙关系,该款项是原告自愿给被告的,但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被告可就其主张的合伙纠纷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4511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9元,保全费471元,共计1398.9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冯 维人民陪审员 王士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