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罗某,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