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许玲与长垣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许玲,长垣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李许玲,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刘欣,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垣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长垣县长城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孙建梅,任院长。原告李许玲诉被告长垣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李许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许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许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本院减半收取508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张中任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