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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许玲与长垣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许玲,长垣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李许玲,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刘欣,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垣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长垣县长城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孙建梅,任院长。原告李许玲诉被告长垣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李许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许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许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本院减半收取508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张中任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