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齐贵宇与何成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贵宇,何成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齐贵宇,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何成业,住所地五常市。齐贵宇申请执行何成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贵宇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贵宇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剑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