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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88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文祖镇。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27日,汉族,居民,住文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