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88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文祖镇。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27日,汉族,居民,住文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