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福明与黄风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明,黄风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明。被执行人:黄风形。本院在执行杨福明申请执行黄风形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黄风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风形向申请执行人杨福明支付款项4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66元。但被执行人黄风形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黄风形在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收入45000元,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杨福明,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一初字第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