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王艳华,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德辉,男,汉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艳华与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艳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青海五彩矿业应付给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673元停止支,申请人王艳华以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青海五彩矿业应付给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673元停止支。申请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