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肖海堂与鲜永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堂,鲜永红,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干线公路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经理部,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肖海堂,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军刚,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永红,男,汉族,农民。被告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干线公路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石,系经理。被告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永林,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堂诉被告鲜永红、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干线公路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经理部、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海堂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海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肖海堂负担。审判员 杨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春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