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47号原告梁某,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平山县。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