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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47号原告梁某,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平山县。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