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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王丽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

当事人

王丽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414号罪犯王丽华,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1日作出(2003)哈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丽华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3)黑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以(2005)黑刑执字第94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25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19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4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王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丽华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丽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担任投料劳役,能够完成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免评情况说明、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丽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丽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