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与汪增祥、胡志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汪增祥,胡志菊,诸葛国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诉讼代表人童亚飞,主任。被执行人汪增祥。被执行人胡志菊。被执行人诸葛国树。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汪增祥、胡志菊、诸葛国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大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26.6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诸葛国树去向不明;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志菊司法拘留15日。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诸葛国树所有的浙G×××××号荣威牌汽车、浙G×××××号奥铃牌汽车各一辆(均下落不明)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诸葛树国及其所有的浙G×××××号荣威牌汽车、浙G×××××号奥铃牌汽车均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3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