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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谢云祥,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英启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