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谢云祥,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英启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