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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家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827号罪犯黄家军,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绥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被告人黄家军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以(2008)黑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5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黄家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黄家军予以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家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赃款退缴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家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刑罚执行情况,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家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