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时贵林与王德伍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贵林,王德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时贵林,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德伍,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时贵林与被执行人王德伍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德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时贵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德伍于2015年5月28日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