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魏宣亚与陆开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南支公司、芜湖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宣亚,陆开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南支公司,芜湖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65号原告:魏宣亚,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琳,女,系原告女儿。被告:陆开兰,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告:芜湖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原告魏宣亚诉被告陆开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南支公司、芜湖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特向本院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宣亚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魏宣亚撤回对被告陆开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南支公司、芜湖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魏宣亚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