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雄伟与郭应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伟,郭应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50号申请人陈雄伟。被执行人郭应杰。陈雄伟申请执行郭应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雄伟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号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彩礼4000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法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致使案件近期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