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新平、梁力凡、刘新利金融街款、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新平,梁力凡,刘新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安永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江雪峰、闫育平,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新平,男,1955年5月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告梁力凡,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系被告曹新平之妻。被告刘新利,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新平、梁力凡、刘新利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以涉案贷款本息已经全部得到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