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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00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谭某,陕西省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五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被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订婚,同年8月举行仪式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续。同年12月10日生一女孩名邓某某,现年6岁。同居生活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争吵。2013年元月,原告与被告争吵后,带女儿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被告及其家人一直未往自己娘家劝返。现诉请:1、判令女儿邓某某由原告抚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供富平县某镇某村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实从2013年元月至今,女儿邓某某一直随其生活。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认证结果,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8月举行仪式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10日生一女孩邓某某,原被告经常为琐事争吵,2013年元月,��告与被告争吵后,带女儿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同等权利。女儿邓某某长期随原告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所生女儿邓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五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