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鼎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传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传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潮音岛小区山水名都会所二层。法定代表人苏忠宣,总经理。被告吴传经,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传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97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平心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