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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76号刘远纪与李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76号原告刘远纪。被告李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纪与被告李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刘远纪承担。审判员臧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闻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