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76号刘远纪与李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76号原告刘远纪。被告李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纪与被告李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刘远纪承担。审判员臧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闻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