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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夏虹、刘文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虹,刘文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3号申请人:夏虹,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刘文荣,女,195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申请人夏虹、刘文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夏虹、刘文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夏虹赔偿刘文荣:医药费凭发票支付;交通费、补偿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500元,于2015年5月29日已履行完毕;二、夏虹、刘文荣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洁 来自